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9日,贺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资料图片)
2022年8月23日凌晨5时许,贺某某遇到正在晨走的老年人董某某,见其走路缓慢且四下无人,遂将董某某按倒在地,用手勒脖子、蒙嘴巴,强行从董某某身上劫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
经审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贺某某只因看到老年被害人在晨走时走路缓慢并萌发实施抢劫想法,跟随被害人到无人的地方后,将被害人按倒在地,用手勒脖子、蒙嘴的方式,将被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抢走。抢劫手段从之前的秘密窃取,到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再次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抢劫罪是严重犯罪,因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又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等人身权益,一旦触犯,无论劫取财物多少,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检察官特别提醒: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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